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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工作公开办事制度
来源:
作者:
日期:2008-12-29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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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增强工作透明度,接受群众监督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》和市区有关精神对外公开办事依据、办事时限、办事纪律、办事结果,现将计划生育方面的有关事宜公布如下,希望广大群众协助做好。

A         领取《生育证》手续:

1         孕妇必须在本街内有正式非农业户口或家族实际成员。

2         凡怀孕者须持有户口本、结婚证、女方身份证、男女双方单位证明、阳性化验单、所属居民委员会登记建卡通知单等,方可办理孩《生育证》。

B        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手续:

(一)      必须出具以下证明:

1         户口本及出生证、准生证,婴儿如果是在外地出生的,应该到区内医院更换本市出生证。

2         婴儿父母户口本变动婚姻状况和女方户口迁移至本街时间未满9个月者必须带结婚证。

3         计划内二胎出生者,必须带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给的准生证。

(二)      登记程度:

持女方户口本、出生证、准生证,先到所属居委会登记,再到街计生办登记盖章,方可去派出所上户口。

C         办理独生子女证手续:

夫妻双方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,可在孩子出生后,到女方单位办理《独生子女证》。先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,并认真逐项填写,经男女单位计生部门审核盖章,在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盖章,最后到街计生办办理领取手续。

以上各项符合条件,来我街办理手续者,随时可以办理,如缺少某项或不明白来我街询问者,由计生办予以解释。

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市《计划生育条件》和市区有关精神办事,在接待来人办理各项手续时,做到热情,及时,周到。对违反政策条件者绝不私自开后门或优亲厚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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